隐私政策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8日

北京佳友商贸有限公司是 Lingvist App 的发行商,Lingvist App 的实际开发者和运营者是 Lingvist Technologies OÜ。

(1) 简介和概要

  1. 我们是Lingvist Technologies OÜ,一家在爱沙尼亚商业登记处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号为12397511,公司注册地址位于J. Poska 10-17, 10126 Tallinn, Estonia。
  2. 要使用我们的服务,您必须接受我们的服务条款以及此隐私政策。如果您不同意该等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则不得使用我们的服务。
  3. 我们仅在下列情况下才会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 您出于一个或多个具体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Lingvist的服务等目的),同意我们如此行事;您可以随时撤回您的同意;
    • 为了履行我们对您的合同义务而需要这样做;
    • 法律要求我们如此行事;或者
    • 我们拥有如此行事的合法权益。这包括出于科研目的、统计目的或直销目的处理您的资料,所有这些用途都要符合额外保护要求。
  4. 我们会告知您我们处理的是您的哪种资料、是出于什么目的以及我们的处理方式。本政策还会说明与您的个人数据有关的具体权利,以及您可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详情请参阅本政策第(5)条。
  5. 如果您对此政策或我们对您的个人资料的处理方式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意见,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dpo@lingvist.io,与我们的资料保护官联系。
  6. 如果您发现您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主管监管当局(爱沙尼亚资料保护督察组)提出投诉,其具体联系方式见http://www.aki.ee/。
  7. 此隐私政策自上文载明之日期起开始生效。
  8. 我们可能会随时修订此隐私政策。修订后的政策将从在我们的网站上进行发布之日期或者修订后的政策中说明的稍晚日期起开始生效。 如果我们要对本政策进行修订,我们会向您发出相应通知(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在您再次使用我们的服务之时)。如果您不同意修订后的政策,可以终止您的使用同意。

(2) 定义

(1) “个人数据” 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有关的任何信息;可识别的自然人指可直接或间接进行识别的人士,尤其是可通过参照姓名、身份证号、位置数据、网络标识符等标识符,或者特定于该自然人的身体、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的一个或多个因素直接或间接进行识别的人士;

“您的个人数据” 指与您本人有关的个人数据;

(2) “处理”指对个人数据或整套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或整套操作,无论是否通过自动化方式,例如收集、记录、组织、结构化、存储、改编或修改、检索、参阅、使用、通过传输、传播或其他提供方式予以披露、校准或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

(3) “处理限制”指标记存储的个人数据,旨在限制今后对其进行处理;

(4) “剖析”指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自动化处理,包括将个人数据用于评估与某一自然人有关的某些个人方面,尤其是分析或预测与该自然人的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个人偏好、兴趣、可靠性、行为、位置或活动有关的方面;

(5) “假名化” 指以不使用额外信息、无法再将个人数据归属于某一特定数据主体的方式对个人数据进行的处理,前提是对该等额外信息进行单独保管,而且具备技术和支持措施,可确保无法将个人数据归属于某一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

(6) “归档系统” 指任何结构化的成套个人数据,可根据具体条件进行访问,无论是按照功能或地域进行集中、分散还是传播;

(7) “控制者” 指单独或与其他方一起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或法人、政府当局、机关或其他机构;如果此类处理的目的和方式由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则欧盟或成员国法律会规定控制者或任命控制者的具体条件;

(8) “处理者” 指代表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或法人、政府当局、机关或其他机构;

(9) “接收方” 指向其披露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或法人、政府当局、机关或其他机构,无论是否为第三方。但是,可能根据欧盟或成员国法律在特定查询框架内接收个人数据的政府当局不应被视为接收方;这些政府当局对这些数据的处理应根据处理目的,遵循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则;

(10) “第三方” 指数据主体、控制者、处理者和归控制者或处理者直接领导、获得处理个人数据授权的人士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政府当局、机关或机构;

(11) 数据主体的 “同意” 指任何就数据主体的意愿自由发表的、具体的、有根据的且清晰的表示,数据主体借此可通过声明或明确的肯定行动,表明同意处理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

(12) “个人数据泄露” 指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传输、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个人数据遭遇意外或非法破坏、丢失、修改、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访问;

(13) “遗传学数据” 指与某一自然人先天继承或后天获得的遗传学特征有关,能够给出关于该自然人的生理或健康的独特信息,可以通过分析相关自然人的生物样本得出的个人资料;

(14) “生物识别数据” 指来源于对某一自然人的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进行的特定技术处理,可以识别或确认该自然人的唯一标识(例如面部图像或指印数据)的个人资料;

(15) “有关健康的数据” 指与某一自然人的身体或心理健康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可揭示有关其健康状态的信息;

(16) “主要分支机构”是指:

  • (a) 对于在不止一个成员国拥有设施的控制者而言,指的是其欧盟内的中心管理场所,除非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的决定是在该控制者位于欧盟的其他机构作出,而且后一机构有权落实该等决定,在这一情况下,已经作出该等决定的机构将被视为主要机构;
  • (b) 对于在不止一个成员国拥有机构的处理者而言,指的是其位于欧盟内的中心管理场所,或者如果该处理者在欧盟内没有此类中心管理场所,那么在该处理者的某一机构开展相关活动的情况下,如果其在履行此法规项下的特定义务的范围内开展主要处理活动,则为其位于欧盟内的这一机构;

(17) “代表” 指控制者或处理者根据欧盟个人资料保护规则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第27条,以书面形式指定的欧盟内的自然人或在欧盟内成立的法人,在此法规项下的相应义务方面代表着控制者或处理者;

(18) “企业” 指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法律形式如何,包括经常从事某一经济活动的合伙企业或社团;

(19) “企业集团” 指控股企业及其受控企业;

(20) “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指在某一成员国境内成立的控制者或处理者需要遵守的个人数据保护政策,用于向从事联合经济活动的一组企业或企业集团内、位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的控制者或处理者传输或成套传输个人数据;

(21) “监管当局” 指由某一成员国根据欧盟个人资料保护规则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第51条成立的独立政府机关;

(22) “相关监管当局”“相关监管机关”指由于下列情况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监管机关:

  • (a) 控制者或处理者成立于监管机关所在成员国境内;
  • (b) 位于该监管机关所在成员国的数据主体因资料处理受到实质影响或有可能受到实质影响;或者
  • (c) 该监管当局已收到投诉;

(23) “跨境处理”指:

  • (a) 在欧盟内不止一个成员国成立的某一控制者或处理者位于不止一个成员国的机构开展相关活动的背景下,对个人数据进行的处理;或者
  • (b) 在欧盟内的某一控制者或处理者的单一机构开展相关活动的背景下对个人数据进行的处理,但其会对不止一个成员国内的数据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24) “相关且理由充分的异议” 指就是否违反此法规或设想的与控制者或处理者有关的行动是否遵守此法规的决议草案提出的异议,其明确说明了决议草案为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 (如适用)个人资料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带来的风险的显著性;

(25) “信息社会服务” 指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EU) 2015/1535指令第1条第1款(b)项规定的服务;

(26) “国际组织” 指受国际公法管辖的组织及其下属机构,或者通过或根据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的协定成立的任何其他机构。

(3) 总则

3.1.处理的依据

我们仅在至少下列其中一项适用的情况下和范围内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 (a) 您已同意可出于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 (b) 为了履行您身为其中一个当事方的合同所必须者或者为了在订立合同前应您的要求采取行动,而有必要进行处理;
  • (c) 为了履行我们需要遵守的法律义务而有必要进行处理;
  • (d) 出于我们或第三方所寻求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有必要进行处理,您的权益或要求保护个人数据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优先于此类权益的情形除外,尤其在您是儿童的情况下。
  • (e) 处理系为保护您或他人重大利益所必须者。

请注意,我们的合法权益包括出于科研目的、统计目的和直销目的处理您的数据。本政策第3.6条和第4.8条涵盖了这些特殊情况。

3.2. 同意的条件

  1. 当我们以也涉及其他事项的书面声明的形式请求您的同意时,这一同意的请求应以能和其他事项明确区分的方式提出。
  2. 您有权随时撤回您的同意。同意的撤回不应影响根据撤回前的同意进行的资料处理的合法性。撤回同意应像给出同意一样简单。
  3. 如果你是未满16岁的儿童,那么必须由对您负有父母责任的人士提供同意或给出授权,我们将尽合理努力来核实提供同意或给出授权的人士的身份。

请注意,部分成员国已降低了这一最低年龄;但是,该等降低后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13岁。

另请注意,这不应影响成员国的一般合同法则,例如关于儿童有关合同的有效性、构成或生效的规则。

3.3.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的处理

  1. 我们不会处理能泄露您的种族或民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或者工会会员身份的个人数据;您的遗传学数据;可对您进行唯一识别的生物识别数据;或者与您的健康、性生活或性取向有关的数据。
  2. 在下列其中一种情况适用时,第1款不适用:
  • (a) 您已明确同意我们可出于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处理那些个人数据;
  • (b) 资料处理涉及您已明显公开的个人数据;或者
  • (c) 资料处理对于确立、行使法律索赔或就法律索赔进行辩护是必要的。

3.4.不要求进行身份识别的处理

如果我们能证明我们不能或不再可以识别数据主体,则第4.2-4.7条不适用,但您出于行使这些条款规定的权利的目的而提供能识别您的身份的额外信息的情况除外。

3.5.国际数据传输

  1. 我们可以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内的控制者、处理者或接收方传输您的个人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已通过实施法案的方式确定第三国、第三国的某个地区或者一个或多个指定行业或者相关国际组织能确保提供足够的保护水平。
  2. 我们还可以在符合相应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传输您的个人数据,例如:
    • (a) 法治、对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尊重、一般与部门之相关立法;
    • (b) 第三国内有一个或以上独立监管机关之存在及有效运作;
    • (c) 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标准资料保护条款;或者
    • (d) 我们与控制者、处理者或接收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前提是获得主管监管机关的授权。
  3. 如果第三国的任何法院判决或法庭裁决或者行政当局的任何决定要求我们传输或披露个人数据,那么只有在该等判决或决定以提出请求的第三国和欧盟或其某个成员国之间有效的司法互助 条约等国际协定为基础,而且不影响根据此章节进行传输的其他依据的情况下,我们才会承认该等判决或决定。
  4. 如果缺乏第1款规定的充分性决定或第2款规定的相应保护要求,那么只能在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下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传输或成套传输您的个人数据:
    • (a) 在知悉该等资料传输由于缺乏充分性决定和相应保护要求而可能给你带来的风险之后,您已明确同意拟进行的传输;
    • (b) 为了履行您和我们之间的合同或者应您的要求落实合同订立前的措施而有必要进行传输;
    • (c) 为了完成或履行我们和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达成的、符合您的利益的合同而有必要进行传输;或者
    • (d) 为了确立、行使法律索赔或就法律索赔进行辩护而有必要进行传输。
  5. 如果无法根据第1-4款进行资料传输,那么只能在资料传输并非重复性、仅涉及少数数据主体、对于我们所寻求的、优先于数据主体的权益或权利和自由的令人信服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而且我们已经评估了有关资料传输的所有情况,根据评估结果提供了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适当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传输个人数据。我们应通知监管当局此类资料传输。除了提供第4.1条中提及的信息以外,我们还会通知您此类资料传输以及所寻求的令人信服的合法权益。

3.6 科研和统计

在出于科研目的或统计目的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符合适用于您的权利和自由的相应保护要求。这些保护要求尤其应确保制定技术和组织措施,从而确保遵守数据最小化原则。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假名化,前提是可以该方式实现这些目的。如果可通过不允许或不再允许对数据主体进行身份识别的进一步处理的方式实现这些目的,那么应以该方式实现这些目的。

(4) 您的权利

4.1.知情权

  1. 如果我们要收集或获取您的个人数据,我们会向您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 (a) 我们的身份和详细联系方式;
    • (b) 我们数据保护官的详细联系方式(如适用);
    • (c) 个人数据指定的处理目的以及处理的法律依据;
    • (d) 如果要根据我们或第三方所寻求的合法权益处理个人数据,则提供这些合法权益;
    • (e) 个人数据的接收方或接收方的类别(如有);
    • (f) 我们意欲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传输个人数据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或缺乏欧盟委员会作出的充分性决定(如适用),或者如果是在符合相应保护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传输,则应提及该等保护要求以及获取其副本的方式或者发布该等要求的地方;
    • (g) 从您本人以外的资料来源获取的个人数据的类别。
  2. 除了第1款提及的信息以外,我们还会向您提供确保对资料进行公平和透明处理所需的下列进一步信息:
    • (a) 个人数据将要存储的期限,或者如果没有此类期限,则提供用于确定该期限的标准;
    • (b) 您拥有要求我们存取和纠正或删除个人数据或限制有关该数据主体的处理或者反对进行处理的权利以及数据可携权;
    • (c) 如果是根据您的同意进行资料处理,则您有权在不影响根据撤回前的同意进行的资料处理的合法性的情况下,随时撤回同意;
    • (d) 您有权向监管当局提出投诉;
    • (e) 提供个人数据是法定要求还是合同要求,或者是订立合同的要求,以及您是否有责任提供该等个人数据和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可能带来的后果;
    • (f) 会进行包括剖析在内的自动决策,在这些情况下,会提供有关其中所涉及的逻辑的重要信息,以及该等资料处理对您的重要性和预期后果;
    • (g) 除非我们通过您本人收集该等资料,否则会提供资料的来源以及此类来源是否可公开获取。
  3. 如果我们是通过您本人收集资料,那么我们最晚会在获取资料时提供第1和第2款中提及的信息。否则,我们会按照如下方式提供信息:
    • (a) 在获取个人数据后的合理期限内,但最晚在获取资料后的一个月内提供信息,同时考虑处理个人数据的具体情况;
    • (b) 如果要将个人数据用于和数据主体进行通信,则最晚会在首次与该数据主体进行通信时提供信息;或者
    • (c) 如果预期要向其他接收方披露资料,则最晚应在首次披露个人数据时提供信息。
  4. 如果我们意欲出于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进一步处理个人数据,我们会在进行该进一步处理之前,向您提供关于该其他目的的信息,以及第2款中提及的任何相关进一步信息。
  5. 在以下情况下和范围内,不适用第1-4款:
    • (a) 您已经掌握该等信息;
    • (b) 提供该等信息证明不可能或需要付出不成比例的努力。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您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包括公开该等信息;
    • (c) 资料获取或披露已由我们需要遵守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该等法律规定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的相应措施;或者
    • (d) 如果个人数据必须保密,则需要承担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职业保密责任,包括法定保密责任。

4.2.访问权限

  1. 您有权向我们索取是否正在处理您本人的个人数据的确认,如果情况属实,还有权索取对存取该等个人数据和以下信息的确认:
  • (a) 处理的目的;
  • (b) 相关个人数据的类别;
  • (c) 已经或将要向其披露个人数据的接收方或接收方的类别,尤其是在接收方位于第三国或者是国际组织的情况下;
  • (d) 在可能的情况下,个人数据将要存储的预计期限,或者如果没有此类期限,则提供用于确定该期限的标准;
  • (e) 您拥有要求我们纠正或删除个人数据或限制有关该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处理或者反对进行该等处理的权利;
  • (f) 您有权向监管机关当局提出投诉;
  • (g) 如果并非通过您本人收集个人数据,则提供关于其资料来源的任何可用信息;
  • (h) 会进行包括剖析在内的自动决策,在这些情况下,会提供有关其中所涉及的逻辑的信息,以及该等资料处理对您的重要性和预期后果。
  1. 如果要将个人数据传输至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则您有权知悉有关传输的相应保护要求。

  2. 如果您提出要求,我们将向您提供正在进行处理的您的个人数据的副本1份,前提是这样做不会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不利影响。如需更多副本,我们可能会根据管理成本收取合理的费用

4.3.修改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立即修改与您本人有关的错误个人数据。考虑到资料处理的目的,您有权将不完整的个人数据补充完整,包括通过提供补充声明的方式。

4.4.删除权

  1. 如果以下任一理由适用,您有权要求我们立即删除您的个人数据,我们也有责任立即删除该等个人数据:
  • (a) 就最初收集个人数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目的而言,个人数据已不再需要;
  • (b) 您撤回了资料处理所依据的同意书,而且资料处理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依据;
  • (c) 您反对根据第4.8条第(1)款进行资料处理,而且不存在进行处理所需的优先法律依据,或者您反对根据第4.8条第(2)款进行资料处理;
  • (d) 个人数据已被非法处理;
  • (e) 为了履行我们需要遵守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必须删除个人数据;
  • (f) 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向儿童直接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相关。
  1. 如果我们已经公开了个人数据,并且有责任根据第1款删除该等个人数据,那么在考虑到可用的技术和实施成本的情况下,我们将采取包括技术措施在内的合理措施,通知正在处理该等个人数据的其他控制者,说明您已要求该等控制者删除这些个人数据的任何链接、副本或复制品。

  2. 第1和第2款不适用于以下有必要进行资料处理的情况:

  • (a) 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
  • (b) 履行我们需要遵守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料处理的法律义务;
  • (c) 就科研或统计而言,迄今为止第1款中提及的权利可能无法实现该处理的目标或严重影响目标的实现;或者
  • (d) 确立、行使法律索赔或就法律索赔进行辩护。

4.5.限制处理权

  1. 在以下情况下,您有权要求我们限制处理个人数据:
  • (a) 您在我们核实个人数据准确性所需的一定期限内就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提出异议;
  • (b) 我们所进行的资料处理是非法的,而且你反对删除个人数据,要求限制个人数据的使用;
  • (c) 我们不再需要将个人数据用于处理用途,但您需要将其用于确立、行使法律索赔或就法律索赔进行辩护;
  • (d) 您反对根据第4.8条第(1)款处理资料,有待核实我们的法律依据是否优先于您的法律依据。
  1. 如果已根据第1款限制对资料进行处理,则除了存储以外,该等个人数据只能在获得您的的同意后;用于确立、行使法律索赔或就法律索赔进行辩护的情况下;或者用于保护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处理。

  2. 如果您已根据第1款限制对您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我们将在解除处理限制前通知您。

4.6.有关修改或删除个人数据或者限制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通知义务

我们将向获得个人数据披露的各个接收方传达根据第4.3条、第4.4条第(1)款和第4.5条进行的任何个人数据修改或删除或者对资料处理进行的限制,除非这证明不可能或需要付出不成比例的努力。 如果您提出要求,我们将告知您有哪些接收方。

4.7.数据可携权

1.在以下情况下,您有权以有组织的、常用的和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您向我们提供的个人数据,并且有权在不受我们妨碍的情况下,将这些资料传输至其他控制者:

  • (a) 资料处理是根据同意书或合同进行的;
  • (b) 处理是通过自动化方式执行的;以及
  • (c) 这样做不会对他人权利和自由造成不利影响。

2.在根据第1款行使您的数据可携权时,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您有权直接让我们将个人数据传输至其他控制者。

3.本条第1款中提及的权利的行使不应影响第4.4条的规定。

4.8.拒绝权

  1. 您有权基于您的特定情况相关的理由,随时反对基于我们或第三方寻求的合法权益处理您的个人数据,包括根据这些规定进行的剖析。除非我们能证明优先于您的权益、权利或自由的数据处理或者确立、行使法律索赔或就法律索赔进行辩护具有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否则我们不会再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2. 如果是出于直接营销目的处理个人数据,则您有权随时反对为了该等市场营销处理您的个人数据,包括在与该等直接营销相关的范围内进行的剖析。

  3. 如果您反对出于直接营销目的处理数据,我们将不再出于该等目的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4. 我们最晚会在首次与您通信时明确告知您第1和第2款中提及的权利,并通过将其与其他任何信息分开的方式清晰提出。

  5. 在使用信息社会服务的情况下,尽管存在2002/58/EC指令,您仍可通过利用技术条件的自动化方式,行使您的拒绝权。

  6. 如果是出于科研或统计目的处理个人数据,那么您基于自身特定情况相关的理由,有权反对处理与您有关的个人数据。

4.9.自动化个别决策,包括剖析

  1. 您有权不遵守完全基于自动化处理作出的决策,包括剖析,自动化处理会产生与您有关的法律效果,或者对您产生类似重大影响。

  2. 如果该决策属于以下情况,则第1款不适用:

  • (a) 订立或履行您和我们之间的合同需要该决策;
  • (b) 该决策获得欧盟或成员国法律授权,我们需要遵守该等法律,并且该等法律也制定了适当措施,以保护您的权利、自由及合法权益;或者
  • (c) 该决策以您的明确同意为基础。
  1. 在第2款(a)和(c)项提到的情况下,我们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您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至少保护您获取我方人为干预,以发表您的意见并就该决策提出异议的权利。

  2. 第2款中提及的决策不得以第3.3条第(1)款中提及的特殊个人数据类别为基础,除非第3.3条第(2)款(a)项适用,并且已制定用于保护您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的适当措施。

(5) 我们处理哪些数据、为什么要处理以及如何处理

5.1.Cookie和本地存储器

我们可能使用Cookie和本地存储技术识别您的设备,以便于提供更适合您个人需要的服务。Cookie是网络服务器用来和使用者浏览器进行沟通的一种技术,它可能在您的设备和/或网络浏览器上存储数据。我们这样做是为了能向您提供我们的服务,并维持和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其中的部分信息是由代表我方的第三方处理者处理的,具体见下文说明。

您可以使用您的浏览器自带的内置工具来审核、禁用和/或清除Cookie以及其他本地存储的数据。若您想知道如何取消、或限制此项功能,请与Linktel & Lingvist客服中心联络。

5.2.您的账户和服务信息

我们收集、存储和处理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的目的是为您提供定制服务。这包括您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您注册我们服务时的GeoIP位置、您学习的课程、您的学习历史和您的支付历史。

我们还使用您的电子邮件地址,向您发送(a)有关我方服务的信息,例如即将作出的改变或改善,以及(b)您可以免费订阅和取消订阅的一项或多项快讯。

您可以随时透过“帐户”>“个人信息”页面下的“删除您的帐户”功能,要求终止您在Lingvist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内的账户。在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终止您的账户后,我们将在7天内从我们的生产数据库中删除您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任何备份都将在90天后永久删除。此后,我们将无法再通过任何剩余服务信息追溯到您本人,且因此在本政策的含义内,此类信息将不再是个人数据。

5.3.您的支付信息

为处理今后的付款事宜,我们会跟踪下列支付信息: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购买的产品、订单ID、价格、货币、增值税信息、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时的Lingvist用户界面语言、支付时的GeoIP位置、定价位置、支付状态、支付服务提供商交易ID、订阅信息。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会将此类数据保留七年。

我们用户的付款事宜是由三家不同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处理的,具体取决于用户的平台和所在地区。收集和处理的信息会因各支付服务提供商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 Apple iTunes - 姓名、电子邮件、信用卡信息、运营商账单信息(如适用)、电话号码
  • Braintree - 客户ID、信用卡号码、交易历史、对于在2018年5月21日之前进行支付的老客户来说,也要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和姓名
  • Google Play - 姓名、电子邮件、信用卡信息、运营商账单信息(如适用)、电话号码

5.4.外部处理者

除了支付处理外,我们还使用外部处理者来分析我方服务的使用情况、对新增和改善后的功能及服务执行A/B测试,并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以下列表含有此类处理者的名称以及它们为我方进行的数据处理的简短说明,以及前往其各自隐私政策的链接。

AppsFlyer

  • SDK 名称: AppsFlyer SDK
  • 信息共享主体: AppsFlyer Ltd.
  • 包含权限代码: 查看WLAN连接、时间戳记和区域、CPU和记忆体
  • 收集的信息: 设备版本、系统版本、应用版本、系统语言、设备ID、活动信息
  • 收集信息目的: 提供营销归因信息
  • 隐私政策链接: https://www.appsflyer.com/legal/privacy-policy/

LeanPlum (https://www.leanplum.com/privacy): 跟踪用户活动,为应用内的消息传递和AB测试提供支持

Sentry (https://sentry.io/privacy/): 应用质量监测和自动报错

iOS 用户

  • 苹果 (https://www.apple.com/legal/privacy/)
  • iTunes商店 - 应用质量监测以及自动报错

Android 用戶(限谷歌支援设备)

  • 谷歌 (https://policies.google.com/privacy)
  • Google Analytics - 跟踪用户活动并进行人口统计分析
  • Google Analytics for Firebase - 提供采集归因和产品使用情况数据
  • Google Optimize - 可在Lingvist网站上进行AB测试
  • Google Play商店 - 应用质量监测和自动报错